结论:仅从您描述的“在一个单位以司机工种被派遣了十一年”这一情况,不能直接判定用工单位违法,但该情形可能涉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规定角度分析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角度分析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如果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包括您这位司机)的数量超过了其用工总量的10%,那么用工单位就违反了该比例限制规定。
从同工同酬角度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如果用工单位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方面,对您这位被派遣司机与用工单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存在不合理差异,那么用工单位就违反了同工同酬的规定。
后续建议
如果您认为用工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您可以先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改正。您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劳动工伤(劳务派遣)方面的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