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学校老师达到退休年龄单位是否可以不办理退休”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的弹性退休制度。
首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印发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我国已经实施了弹性退休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原则是“自愿、弹性”,即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
对于学校老师这一群体,如果他们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满足了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那么他们是有权选择退休的。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因为这违反了弹性退休制度的自愿原则。
具体来说,如果老师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他们需要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至少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单位在收到告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老师选择继续工作,即弹性延迟退休,那么他们需要与所在单位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单位与老师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会延续,单位也需要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此外,对于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虽然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但如果他们符合弹性延迟退休的条件,并且与单位协商一致,也是可以延迟退休的。不过,这一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学校普通老师,但体现了弹性退休制度的灵活性和协商性。
综上所述,学校老师达到退休年龄后,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老师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退休或继续工作,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