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聘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资格的决定,通常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来作出的。这一决定基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表现、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等。
具体来说,如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不正当倾向性的行为、与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应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可能会被相关行政部门(如水利局、财政局等)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录在案。
随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根据这些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是否仍然符合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评估结果显示专家不再符合评审专家的条件,或者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记录,那么财政部门就有权作出解聘该专家的决定,并注销其评审专家聘书。
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就根据贺州市水利局和贺州市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评审专家作出了解聘决定。
因此,如果您或他人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资格的解聘决定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了解,建议直接咨询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获取最准确和权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