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在职职工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张曙光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劳动纠纷

关于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政策中在职职工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的问题,结论如下:

  1. 政策核心定义与范围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的优惠条件中,“在职职工”通常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需分情况讨论:

    • 若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即实际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此类人员属于用工单位的在职职工,可计入安置残疾人比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 若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根据政策原文及税务实践,此类人员一般不计入用工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即征即退的优惠条件以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残疾人数量为准,劳务派遣的残疾人需由派遣单位自行申报优惠(若派遣单位符合条件)。

  2. 政策目的与实务操作
    政策旨在鼓励企业直接雇佣残疾人,促进其融入社会。若允许通过劳务派遣“间接”安置残疾人,可能引发规避税收义务的风险。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通常要求:

    • 用工单位提供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 若涉及劳务派遣,需明确派遣协议中关于残疾人安置责任的约定,且派遣单位需单独符合优惠条件。
  3. 例外情形与地方差异
    部分地区可能出台补充规定,允许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后,将部分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置比例(需以当地税务机关解释为准)。例如,若派遣单位专门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且双方约定由用工单位实际承担残疾人工资、社保等费用,可能存在灵活处理空间。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具体执行标准。

法律建议:

  • 若企业计划通过劳务派遣安置残疾人,需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残疾人工资、社保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且派遣单位同意不重复申报优惠;
  • 保留完整用工记录(如考勤、工资单、社保凭证),以备税务核查;
  • 关注地方政策更新,部分省份可能对劳务派遣安置残疾人有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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