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单位被申请人写谁-朱家涛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劳动纠纷

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单位被申请人通常写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具体来说,确定被申请人时,需结合具体争议情形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被申请人确定方式:

一、常见情形下被申请人的确定

  1. 一般用人单位

    • 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与所在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此时该用人单位就是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例如,小李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因公司拖欠工资而与公司产生纠纷,那么这家科技公司就是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2. 劳务派遣情况

    • 当涉及劳务派遣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能共同成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比如,小张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工厂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小张认为派遣公司和工厂都有责任,那么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就可以将劳务派遣公司和工厂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3.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学校、医院、律师事务所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这些组织也应作为被申请人。例如,小王在一家民办幼儿园工作,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产生争议,该民办幼儿园就是被申请人。

二、特殊情形下被申请人的确定

  1.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

    • 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况,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应作为被申请人。例如,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分立,分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的部分业务和员工由A公司承接,部分由B公司承接。若原公司员工小赵就劳动关系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被A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还是B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或者是两者共同作为被申请人。
  2.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不过在劳动仲裁阶段,通常还是以原用人单位为主要被申请人,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追加新用人单位为相关责任人。例如,小孙在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原公司以小孙和新公司侵犯其权益为由引发争议,在劳动仲裁时,一般以原公司为被申请人,但可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追加新公司参与仲裁程序。
  3. 承包经营情况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能成为共同被申请人。例如,某酒店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雇佣的员工小周与酒店就工资待遇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小周可以将酒店(发包方)和承包方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在撰写仲裁申请书时,对于被申请人的填写,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来说:

  • 名称:需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登记的全称,包括任何法定的后缀,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其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如果是合伙企业,应注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 如果被申请人有指定的代理人或律师代表其处理事务,也应提供相关信息。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在填写仲裁申请书时,务必仔细核对被申请人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如果你在填写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