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特定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程序衔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在一审起诉时一并提出审查请求。但法律未明确禁止二审中提出审查请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若当事人在二审中首次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审查,但可能通过两种方式处理:
二审中提出审查的例外情形
若一审中已提出审查请求但法院未处理,或规范性文件在二审期间新出台且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可在二审中补充或重新提出审查请求。此时法院需依法审查,并可能中止案件审理,将规范性文件送交有权机关处理。
实务建议
总结:二审中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虽非绝对禁止,但受程序限制较大。建议当事人优先在一审阶段提出,若确需在二审中提出,需结合具体案情准备充分依据,并做好法院不予直接审查的心理准备。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