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长期固定的加班工资是否算在“N”(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加班工资已明确纳入工资总额且按月固定发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该基数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如每月固定加班时长对应的工资),则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法律依据:
若加班工资为临时性、非固定发放
若加班工资属于偶发性收入(如因项目紧急临时加班),或用人单位通过“调休”替代加班费,则该部分工资可能不被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此时,基数仅包含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固定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法律依据:
实务建议:
延伸说明:
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计算需以“应得工资”为准,即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个人部分前的工资总额。若劳动者对基数有异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证据及地方司法实践裁决。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