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含不可预见费 结算可以扣除吗-谭正德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合同纠纷

结论: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见费在结算时是否可以扣除,需根据合同具体条款、费用性质及双方约定综合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不可预见费的定义与性质
    不可预见费通常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如市场波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导致的额外费用。其性质属于“风险分担条款”,目的是在合同未明确约定风险承担方时,为双方提供灵活处理空间。若合同明确约定该费用由某一方承担(如“由买方承担不可预见费”),则结算时通常不可随意扣除;若未明确约定,则需结合合同目的、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判断。

  2.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关键

    • 若合同明确约定“不可预见费包含在总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则该费用已纳入合同总价,结算时买方无权扣除,否则构成违约。
    • 若合同约定“不可预见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由某方承担”:则需按实际发生额结算,若未发生或发生额低于约定,可能涉及扣除或返还。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可预见费的处理方式:需结合《民法典》第510条(合同补充解释)和第511条(价格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费用承担方。
  3. 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且合理
    即使合同约定不可预见费可调整,结算时也需证明费用确实因不可预见因素产生,且金额合理。例如:

    • 若卖方主张因原材料涨价增加费用,需提供采购合同、价格波动证明等材料;
    • 若买方主张扣除未发生的不可预见费,需证明卖方未实际支出该费用(如未采购额外材料)。
  4. 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的适用
    在建设工程、国际贸易等领域,不可预见费(如“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条款”)的扣除常受行业惯例影响。例如:

    • 建设工程中,若合同约定不可预见费用于应对设计变更,但实际未发生变更,买方可能主张扣除;
    • 若费用已用于应对风险(如疫情导致的物流成本增加),则买方无权扣除。

建议:

  • 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不可预见费的定义、承担方及调整机制;
  • 收集费用发生的证据(如发票、沟通记录、第三方证明等);
  • 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或第563条(合同解除)主张权利,但需注意举证责任。

如有具体合同或案例,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