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配料未展开标识泡打粉怎么处罚”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给出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这意味着,食品生产者在产品标签上必须准确、完整地标注所有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原始配料。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也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
二、实际案例
以上海市某食品厂为例,该厂因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未对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的原始配料进行标识,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生产经营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来说,该厂生产的原味沙琪玛产品标签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仅标注为“泡打粉”,而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一标注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三、处罚措施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食品厂作出了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调查,该厂因销售不符合标签规定的产品而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6.9元,被依法没收。
罚款:鉴于该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案发后主动开展自查并及时改正,涉案产品数量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等因素,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建议与提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规定,确保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审核和把关,避免因疏忽或无知而导致违法行为。
及时整改与自查:一旦发现产品标签、说明书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整改,同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配料未展开标识泡打粉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措施。因此,食品生产者应高度重视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规性,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