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凌兴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侵权纠纷

《民法典》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这些原则旨在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范围:

  1. 一般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适用情形:在大多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居民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路人,除非能证明路人有故意逗弄等重大过失,否则狗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特定管理情形下的适用: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若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适当减轻责任。例如,未牵绳遛狗导致他人被咬伤,狗主人需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被咬伤者故意逗狗。
      •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责任。但如果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如设施安全、有警示标识、工作人员尽责等,则可不承担责任。例如,游客在动物园被猴子抓伤,若动物园能证明其已采取足够防护措施,则无需赔偿。
  3. 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 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
    • 适用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高度危险行为的严格规制。例如,私自饲养藏獒并导致其咬伤邻居,无论邻居是否有过错,藏獒的饲养人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归责原则的选择和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在处理饲养动物侵权案件时,应首先确定动物的种类和饲养方式,以判断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其次,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动物饲养记录、管理规定、证人证言等,以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或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

此外,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还涉及赔偿范围的问题。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多样,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暂时或永久性损害,甚至致人死亡。赔偿范围根据具体损害后果确定,可能涵盖直接损失、医疗护理费用、误工工资、残疾生活补助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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