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条款-李龙律师|法行宝
2026-06-08 侵权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条款,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一般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 条款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解读:这一条款确立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动物致害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以及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
  2.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 条款内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解读: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如未给动物拴绳、未设置警示标志等,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更重的责任。即使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
  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 条款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解读: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烈性犬等,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危险动物致害风险的严格管控。
  4.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 条款内容: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解读:如果动物被遗弃或逃逸,并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延续性,即使动物不在其直接控制之下。
  5.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 条款内容: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解读:如果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先进行了赔偿,他们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体现了法律对被侵权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以及对责任主体的明确划分。
  6. 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 条款内容: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解读: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动物园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这体现了法律对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动物管理责任的特殊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条款为处理动物致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如果某人的宠物狗咬伤了他人,那么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宠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宠物狗是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那么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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