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请托人给钱后一直要求退款且事情不办了,是否涉嫌行贿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若最初给钱时具有明确的行贿故意:
-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如果请托人最初给钱时,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通过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让其为自己在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那么即使后来一直要求退款且事情不办了,也不影响其最初行贿行为的定性。
- 此时,请托人的行为涉嫌行贿罪。不过,在量刑等方面,其事后要求退款且事情未办成的情节可能会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因为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最终没有实现,相较于行贿且成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若最初给钱时不存在行贿故意:
- 如果请托人最初给钱是基于其他原因,比如是正常的借贷、赠与等,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么就不构成行贿罪。例如,请托人以为对方是真心帮忙,出于感激提前给了一些感谢费,但后来发现对方不靠谱,一直要求退款且事情也没办成,这种情况下就不涉及行贿问题。
-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请托人最初可能存在一定的请托事项,但该事项并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比如请托人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加快办理某项合法业务,并给予了一定的财物作为酬谢,这种情况下也不构成行贿罪。因为行贿罪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正常程序下的加快办理并不属于不正当利益范畴。
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疑问,比如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行贿故意、不正当利益等,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