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请托的事办不成退钱,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受贿罪成立的关键要素
- 受贿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
- 受贿罪的行为: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许诺或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必须为他人实际谋得了利益,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
二. 退钱不影响受贿罪成立的理由
- 受贿罪的既遂:一旦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财物,并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完成了受贿罪要求的危害行为,成立受贿罪既遂。退钱是发生在受贿行为之后,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 退钱的性质:退钱通常是因为请托事项无法办成,或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动为之,这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退钱可以作为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但不能否定受贿罪的成立。
- 相关法律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此条款适用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若行为人在他人提出请托事项后就具有受贿故意,即使事后退款,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三. 实例分析
- 以江某案为例,江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财物,并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尽管后来因请托事项无法办成而退款,但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退款只是作为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我建议,在处理因请托事项办不成而退钱的情况时,应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并完成了受贿行为,即使事后退款,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同时,退款情节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