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工作猝死,生前与公司签的免责协议无效。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岗位因工伤亡的,即使未建立劳动关系,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这意味着超龄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其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不受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影响。
其次,双方虽在劳务协议中约定了“不享受工伤待遇”等免责条款,但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任何试图通过协议排除工伤责任的条款都是无效的。因此,公司不能依据此类免责条款来规避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超龄未退休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法律给予了特殊保护。他们虽然在年龄上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身份依然具有特殊性,法律对其权益给予了相应的保护。
综上所述,超龄农民工工作猝死,生前与公司签的免责协议是无效的。公司不能依据该协议来规避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受害者的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