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行政案件调查期间再次违法怎么办理-蒋泽勇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行政纠纷

在非法捕捞行政案件调查期间再次违法的,将面临从重处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证据固定与合并处理
    行政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存在新的违法行为时,会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渔获物称重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将新违法行为与原案件合并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若存在多个独立违法行为(如不同时间、地点的非法捕捞行为),则可分别处罚并合并执行。

  2. 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配套规定),若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调查期间仍实施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或“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依法从重处罚。例如,原可能处以罚款的,现可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甚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程序衔接与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需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将作出最终处罚决定;若提出异议,行政机关需复核并书面答复。

  4. 刑事责任风险升级
    若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如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超过一定数量),行政机关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当事人可能面临《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情况,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合法渔具的凭证、禁渔期通知等)以备申辩。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处理流程及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