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在调查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理-孟令波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侵权纠纷

在生态环境调查期间若发现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调查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下是具体分析:

  1. 立即固定证据并展开调查
    调查机关在发现新违法行为后,应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如拍照、录像、采样等),并制作详细的调查笔录。若新违法行为与原调查事项存在关联性(如同一污染源导致的不同环境损害),可合并调查;若完全独立,则需另行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环境执法人员有权对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

  2. 区分违法行为性质,适用不同程序

    • 若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通过责令改正、警告等柔性措施处理,同时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
    • 若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需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等),并同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避免以罚代刑。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9条明确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合并处理与单独处理的选择

    • 合并处理:若新违法行为与原调查事项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主体(如企业未批先建且超标排污),可合并为一个案件,按“从一重处”原则处罚(即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定性处罚)。
    • 单独处理:若新违法行为与原调查事项无直接关联(如企业偷排废水后,又发现其篡改监测数据),则需分别立案,独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实践提示:合并处理需确保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逻辑关联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处罚被撤销。
  4. 注意程序合法性,保障当事人权利
    无论合并还是单独处理,均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 告知当事人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权;
    • 依法举行听证(若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
    • 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途径。
      风险提示:若程序违法(如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
  5. 加强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若新违法行为涉及多领域(如同时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调查机关应与相关主管部门(如水利、城管等)建立联动机制,避免重复执法或监管空白。
    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部门间协同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总结:生态环境调查期间发现新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快速响应、依法分类、程序严谨”。若您遇到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违法行为细节(如主体、行为类型、损害后果等),我将为您分析具体处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