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徇私枉法,并不是简单地折一重罪处理。具体是否数罪并罚,要看受贿行为和徇私枉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若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有徇私枉法行为,并且同时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是数罪并罚。因为刑法把这种情况当作牵连犯,按照一重罪来处理。牵连犯就是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比如,为了受贿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受贿是目的行为,徇私枉法是手段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所以从一重罪论处。
若在受贿行为之外,又另外实施了独立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等法定从一重罪论处的情形,那就应当数罪并罚。比如先收受贿赂,之后又完全独立地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内在联系,就不符合从一重罪论处的条件,要对这两个罪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
所以,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受贿行为和徇私枉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符合从一重罪论处的条件,进而正确认定是否数罪并罚。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