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5年未买公积金是不合法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单位是国有、事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以及缴存公积金。
对于你提到的公司以其系私营企业没有相应义务,且因时隔多年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补缴公积金的情况,这是不成立的。首先,私营企业同样需要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诉请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不存在所谓的“过期作废”的说法。员工在职期间,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补缴,且这一权利并不受时间的限制。
因此,如果你在公司工作了5年,公司未为你缴纳住房公积金,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补缴的请求。如果公司拒绝补缴,你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他们会依法进行调查并处理。同时,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