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不续签时,年终奖是否算入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基数中,需分情况讨论,并非绝对不算入,以下为具体分析:
-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
-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性质、发放条件以及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等内容,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中有相关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或规定来执行。例如,合同约定年终奖是对员工全年工作表现的额外奖励,不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不续签时年终奖就不算入“N”里面。
- 反之,若合同或制度规定年终奖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那么在计算“N”时就需要将年终奖考虑在内。
- 无明确约定或规定时的一般情况
-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年终奖通常属于奖金范畴,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 在没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排除年终奖不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年终奖一般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因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平均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合同不续签时,若没有特殊约定,年终奖通常要算入“N”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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