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行缴纳社保(“五保”通常指社保五险),原单位是否给予补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解除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提出且无违法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若解除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且无违法情形(如未拖欠工资、未违法调岗等),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无义务补偿职工自行缴纳社保的费用。此时职工自行缴纳社保属于个人行为,与原单位无直接法律关联。
若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如未提前30日通知、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赔偿金仅针对违法解除的损失,不包含职工自行缴纳社保的补偿。职工若主张社保补偿,需另行通过劳动监察或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若未缴纳),而非补偿离职后自行缴纳的费用。
若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单位补偿社保费用
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就离职后社保缴纳问题达成补偿协议。例如,双方可约定原单位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职工自行缴纳社保的补贴。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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