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离职时,以往年休假应按照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来计算,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年休假天数计算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因此,离职时计算年休假天数,应依据职工的全部连续工龄,而非仅当前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时年休假处理:若职工离职时,当年未休完应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用人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特殊情况说明: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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