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休一工作制下,年休假期间遇到周六周日是否可以计入年休假天数,需分情况讨论:
若周六周日属于用人单位正常安排的工作日之外的休息日,且与年休假不重叠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但该条款未直接涉及“休息日是否计入年休假”的问题。
结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若周六周日是用人单位正常安排的休息日(如标准工时制下的周末),且与年休假不重叠(例如年休假安排在工作日),则周六周日属于法定休息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天数,劳动者仍可享受完整的年休假。
若周六周日属于用人单位因工作安排需上班,但通过调休或补休方式让劳动者休息,且与年休假重叠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如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且年休假期间劳动者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若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安排在原本需要上班的周六周日(例如因生产需要周六需上班,但通过调休将某周六安排为年休假),则该周六周日应计入年休假天数,劳动者不再享受额外的休息日补偿。但需注意:
若用人单位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捆绑”安排(如连续安排年休假+周末)
例如,劳动者申请3天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从周四至下周二(含周末),此时周末属于正常休息日延伸,周末部分不计入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实际享受的年休假仍为3天,周末为法定休息时间。但若用人单位明确将周末作为年休假的一部分(如“5天年休假包含周末”),则需按第2点处理,即周末计入年休假天数。
总结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