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围标串标行为对已完工工程清单决算的处理,核心结论如下:需根据围标串标行为是否被认定、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及工程价款结算,分情况处理决算结果,具体分析如下:
若围标串标行为未被认定,或虽被认定但未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围标串标行为需以“影响中标结果”为构成要件。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未认定行为成立,或认定行为未实质影响中标结果(如中标价仍符合市场合理范围),则原施工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此时,已完工工程的清单决算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且无其他无效条款(如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等),决算结果直接依据合同清单及变更签证等文件确定;
- 若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但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仍有效,决算按原约定处理。
若围标串标行为被认定且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围标串标行为被认定导致中标无效,进而使施工合同无效,则已完工工程的决算需按“实际履行情况”处理:
- 工程验收合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此时,清单决算需结合实际施工内容、市场价、行业惯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合理价款;
- 工程验收不合格: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合格,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费用;若因发包人原因(如提供的设计图纸错误)导致不合格,发包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决算时需扣除不合格部分的修复成本,仅对合格部分进行补偿。
特殊情形:围标串标行为与工程质量、工期等关联影响
若围标串标行为导致中标价显著低于成本价,承包人为盈利可能偷工减料,进而影响工程质量或工期,此时决算需综合考量:
- 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 若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违约金,并在决算时扣除相应金额;
- 若发包人明知围标串标仍参与,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需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但不影响民事决算中“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即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实务建议:
- 对发包方而言,若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性、报价规律性等),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同步启动合同效力审查,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决算争议;
- 对承包方而言,若被认定围标串标,需主动评估工程实际成本与合同价的差距,提前与发包方协商补偿方案,或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折价补偿”的合理性;
- 无论哪方,均需注意决算文件的完整性(如签证单、变更单、材料认价单等),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决算金额被核减。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行为认定结论、合同条款、工程现状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链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