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根据工伤法确立不来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的重要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确实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这是基于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常规操作流程。然而,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即使双方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时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那么对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与发包方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例,如果某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而该自然人或组织又招用了您或您所询问的劳动者进行施工,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该建设公司是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此时,即使劳动者与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我的答案是:在特定情形下,即使根据工伤法确立不来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并且劳动者是否是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如果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劳动者就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