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民事侵权案件中,关于法定监护人的列明问题,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一人”或“两人”的选择,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监护人,通常指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会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接下来,我们来看诉讼中的具体列明情况。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参与诉讼的身份可能有所不同。一种观点是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在判决主文部分写明由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另一种更为普遍且被司法实践所采纳的观点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这种做法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统一性,也便于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列为被告作为被执行的主体,从而更清晰地体现执行的责任主体。
以实际案例为例,如果未成年人张某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在诉讼中,张某及其监护人(通常是其父母)可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张某的父母离异,且监护职责有所委托,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受托监护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无论如何,监护人的责任是首要的,受托监护人的责任则是基于其过错程度来确定的。
综上所述,未成年民事侵权的法定监护人列明问题,并非简单地选择一人或两人,而是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监护人的身份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诉讼的便利和责任的明确,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通常是父母)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监护职责有所委托,且受托人存在过错,那么受托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