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调低结算协议中确认的违约金,但能否调低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这意味着,如果结算协议中确认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低。
实际操作角度:
- 违约方在请求调低违约金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损失计算依据、市场行情等。
-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损失大小等,以确定是否调低违约金以及调低的幅度。
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角度:
- 虽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结算协议中确认的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那么其请求调低违约金的诉求更有可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