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条件及程序,若符合则成立,反之则不成立。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送养人的资格与条件
- 孤儿监护人:若送养人为孤儿的监护人,需确保送养行为符合孤儿监护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监护职责,同时需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证明送养行为有利于孤儿成长。
-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也需提供相关证明,如经济困难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等,以证明送养行为的必要性。
- 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如社会福利机构等,若其符合送养条件并依法履行了相关手续,也可成为送养人。
送养程序的合法性
- 签订送养协议:送养人与收养人应签订书面送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送养的原因、送养子女的具体情况、收养人的条件及收养后的抚养、教育等事项。
- 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送养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是否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的,送养关系不成立。
送养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送养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以送养为名进行买卖儿童等违法行为。
- 考虑子女利益:送养行为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确保子女在收养家庭中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若送养行为损害了子女的利益,如将子女送养给无抚养能力或不良嗜好的人,则送养关系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
特殊情况下的送养关系认定
- 事实收养关系:在特定历史时期或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即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对于这种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
- 涉外送养关系:若送养涉及外国收养人,还需遵守涉外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如办理涉外收养证明、进行公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