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要经过哪些流程-郑素洁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婚姻家庭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流程和规定,以确保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的收养关系成立的主要流程:

一、确定收养类型与条件

首先,需要明确收养的具体类型,如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等。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二、准备相关证件与证明材料

收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 根据收养类型的不同,还需提交其他特定证明材料,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送养人同样需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根据送养类型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提交收养申请并等待审查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场;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需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公告查找生父母(如适用)

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五、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收养关系成立后,如需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注意事项

  •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确保所提交的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 收养登记机关有权对收养人或送养人出具的声明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 如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遵循以上流程,可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