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针对投标函未签字却被推荐为中标单位的情况,需分情形处理,一是若该情形属于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取消中标资格;二是若该情形未构成实质性不响应,可采取补救措施后确认中标。以下展开说明:
情形一:未签字属于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取消中标资格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函作为投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要求供应商代表签字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若供应商未签字,则表明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处理方式:在此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从其他合格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
情形二:未签字未构成实质性不响应,可采取补救措施后确认中标
- 判断标准:若招标文件未明确将签字要求列为实质性条款,或者虽然列为实质性条款但存在特殊情况(如签字页遗漏但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已明确表达投标意愿且内容完整),且该未签字情形未对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实质性不响应。
- 补救措施:在此情形下,招标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或承诺,由供应商代表补签投标函或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证明其投标意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招标人应确保该补救措施不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并保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 确认中标:在供应商完成补救措施并经招标人确认后,若其投标文件仍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具备中标资格,则可以确认其中标。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