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函没有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是不是废标-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10-12 合同纠纷

投标函没有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必然导致废标,但存在被否决投标的法律风险,具体需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该条款明确指出,投标文件需同时满足“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两个条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但需注意,该条款针对的是“投标文件”整体,而投标函仅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若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投标函必须由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则仅投标函未签字可能不直接触发废标。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该条款强调的是授权委托书的生效要件,即需由被代理人(法人)签名或盖章,但并未直接规定投标函的签字要求。

二、招标文件要求层面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依据,其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函必须由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则未签字的投标函将直接导致废标。反之,若招标文件未作此要求,则未签字的投标函可能不构成废标理由。

实务中,招标文件通常会对投标函的签字、盖章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例如,可能要求投标函需由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仅要求加盖公章而无需签字。因此,判断投标函未签字是否导致废标,需首先审查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三、案例参考层面

从公开案例来看,投标函未签字导致废标的情况多发生在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而投标人未遵守的情形下。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中,因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未由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评标委员会据此否决了其投标。

但也有案例显示,若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签字,或签字瑕疵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则可能不构成废标。例如,某建设项目中,投标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姓名一栏为机打未手写签名,但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手写签名,且该瑕疵不影响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有效,最终评标委员会未因此否决其投标。

四、法律建议

  1. 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在参与招标活动前,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明确其对投标函的签字、盖章要求。

  2. 规范签署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签署投标函及其他投标文件,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有效。

  3. 及时提出异议:若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否决投标决定存在错误,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标函没有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是否导致废标,需结合法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及具体案例综合判断。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