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判决书已查明劳动事实,但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情况下,能否追缴社保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社保追缴与诉讼时效的适用性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性质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强制追缴行为,而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因此,社保追缴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行政机关有权对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保费进行无限期追缴。即使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不影响社保征收机构依法追缴社保费。
劳动仲裁或诉讼中社保主张的时效限制
若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主张社保相关权益(如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保的损失),则可能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限制。但需注意:
判决书查明劳动事实的作用
若判决书已确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未缴纳社保的事实,该判决可作为社保征收机构追缴社保费的依据。即使公司抗辩诉讼时效,社保征收机构仍可依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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