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处理方式需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协议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义务,执行程序将依法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六十四条,执行法院会制作结案通知书并送达双方,此时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视为履行完毕,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申请恢复执行。需注意,若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最后一期未到期,在全部履行前执行程序仅中止而非终结。
协议未履行的处理路径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享有两种救济选择:
协议部分履行的特殊规则
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恢复执行时需扣除已履行部分。例如,原判决确定债务为100万元,协议约定分期偿还且已履行30万元,则恢复执行标的为剩余70万元。但若协议约定”履行部分后免除剩余债务”,则需按协议约定处理,此时需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
协议效力瑕疵的救济
若和解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协议无效。例如,双方通过执行和解协议转移财产以逃避其他债权人追偿,此时其他债权人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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