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将中止,双方应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原程序或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具体分析如下:
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三十七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非终止),法院不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此时,原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被暂时冻结,但未被消灭。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若双方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视为执行完毕。例如,债务人按协议分期还清欠款后,债权人不得再以原判决书要求还款。
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
实务建议
提示:和解协议是执行程序中的“柔性解决方案”,但需注意其法律效力与原判决的衔接。若对协议条款设计或执行风险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