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这里的“用工之日”具体指的是劳动者实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起始日期。无论此时双方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工作,就视为劳动关系已经确立。
例如,如果某员工于2024年7月1日到公司报到并开始正式工作,那么即使公司与该员工直到7月15日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实际上从7月1日员工开始工作时就已经建立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书面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