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调入新单位后一般不可以直接延续,但符合特定条件时,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可折算后在新单位享受相应休假。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这意味着,在原单位未休完的年休假,若原单位未安排跨年度休假,则该年休假权利在原年度结束后通常即告失效,不会自动延续至新单位。
特殊情况:若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及第五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且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因此,当职工调入新单位时,其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若原单位未安排跨年度休假)虽不会直接延续,但职工在新单位的年休假天数会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重新计算。若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计入累计工作时间后,导致其在新单位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增加,则职工可在新单位享受相应的年休假,但这并非原单位未休完年休假的直接延续,而是基于累计工作时间的重新计算。
折算情况:对于新入职的职工,若其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会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同样地,若职工从原单位调入新单位时,原单位未安排其休完当年年休假,且该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符合在新单位折算后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即折算后至少能享受1整天年休假),则职工可在新单位享受该折算后的年休假天数。但这同样并非原单位未休完年休假的直接延续,而是基于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的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