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劳动关系或法律程序下,工资可能需由劳动联合机构(如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等,此处“劳联”理解为相关劳动保障或争议处理机构)介入发放,常见情形如下: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若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若逾期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包括要求用人单位通过指定渠道(如劳动监察部门监督下)发放工资,或直接从用人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可能通过冻结用人单位账户、查封财产等方式强制执行,工资可能通过法院指定的账户(如执行款专户)发放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需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此时,工资由破产管理人根据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统一发放,劳动保障部门或法院可能监督发放过程。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无主体支付工资
若用人单位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且无其他主体(如上级单位、出资人)承担支付责任,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申请介入。此时,工资可能通过政府设立的欠薪保障基金(如部分地区实行的欠薪垫付制度)或相关机构协调发放。
总结:工资需由劳动联合机构介入发放的情形,通常涉及用人单位违法拖欠、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且无其他支付主体。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