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上诉人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一般不会让其另诉,但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案件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形说明。
若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提出且鉴定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关键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有异议,且该事实需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鉴定申请。此时法院会直接委托鉴定,而非要求另诉。例如,医疗纠纷中一审未鉴定伤残等级,二审提出且该等级直接影响赔偿金额,法院通常会启动鉴定程序。
若一审已申请鉴定但被驳回,或二审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无直接关联
若一审因当事人未按时缴费、未提供鉴定材料等自身原因被驳回,二审再次提出且无新理由的,法院可能不予准许;若鉴定事项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如合同纠纷中申请对无关物品质量鉴定),法院会直接驳回申请,但不会要求另诉,而是依据现有证据审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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