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核心在于确认废止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实体要求,同时需审查废止后是否产生法律冲突或权利义务真空。以下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1. 审查主体:谁有权审查废止行为?
- 有权机关审查: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主体通常为原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如地方政府废止规章需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若废止行为涉嫌越权(如下级机关废止上级文件),需由上级机关或有权监督机关(如人大、政府法制部门)介入审查。
- 司法审查:在行政诉讼中,若废止行为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如废止行政许可依据导致许可被撤销),法院可对废止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但需注意司法审查范围通常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可通过备案审查建议渠道(如向人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推动对废止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2. 审查内容:废止行为需符合哪些合法性要件?
- 权限合法性:
- 制定机关是否享有废止权(如部门规章不得废止地方政府规章);
- 废止是否超出法定职权范围(如地方政府废止本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越权)。
- 程序合法性:
- 废止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如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
- 紧急情况下临时废止的,是否事后补办程序或说明理由。
- 实体合法性:
- 废止理由是否充分(如文件与上位法冲突、适用期届满、社会情况变化等);
- 废止后是否导致法律体系冲突(如废止下位法后上位法未明确替代规则);
- 是否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如废止优惠性政策未设置过渡期)。
3. 审查程序:如何启动并推进审查?
- 主动审查:
- 制定机关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需对废止行为进行自查;
- 上级机关通过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方式主动发现废止问题。
- 被动审查:
- 公民、法人认为废止行为违法,可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如向国务院提交对部门规章废止的审查请求);
- 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废止行为可能违法,可层报有权机关处理。
- 审查结果处理:
- 确认废止违法的,有权机关应责令纠正(如撤销废止决定、恢复文件效力);
- 废止后产生法律冲突的,需及时制定替代规则或明确过渡措施。
实务提示:若您发现某规范性文件被废止后引发权利义务争议(如许可被撤销、补贴被取消),可重点核查废止主体是否越权、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设置合理过渡期。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合法性审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