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职业卫生保护方面享有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劳动者有权接受与工作相关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以了解如何预防职业病和保持职业健康。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劳动者有权享受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确诊职业病后获得必要的诊疗和康复服务。
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劳动者有权知晓其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设备、防尘设施等,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护服等。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方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的、没有采取必要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以保护自身健康不受损害。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过程,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