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票持票人在胜诉后因票据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能否再以基础合同关系起诉合同债务人的问题,我国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可以再次起诉的观点
诉讼标的与当事人不同:如果持票人先通过票据追索权之诉追索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并获得胜诉判决,但因票据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而无法执行收回全额债权,此时持票人可以选择以基础合同关系向合同债务人主张合同债权。因为前后两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请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债权人选择权利:法律并未禁止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路径,实质上赋予了债权人选择的权利。持票人在对其直接前手同时享有原因债权请求权的情况下,既可以行使票据债权请求权,也可以行使原因债权请求权。当这两个请求权不是指向同一人时,持票人可以同时行使,但任何一个债权获得清偿,另一债权就已获清偿部分应相应消灭。
不可以再次起诉的观点
选择后的法律后果:持票人如果已经选择了票据追索权之诉来救济自己的汇票无法承兑的损失,后再以原因债权要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则可能被视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诉权竞合:在票据追索权与原因债权请求权竞合时,持票人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诉权行使其权利。如果持票人已经选择通过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向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已经达成调解或判决,则其不能再以票据追索权为由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商票持票人在胜诉后因票据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能否再以基础合同关系起诉合同债务人,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如果持票人认为有必要再次起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决策。在我看来,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持票人是有可能再次以基础合同关系起诉合同债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