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交通事故伤者构成工伤,单位已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是否还支持误工费(在工伤领域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需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但通常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且该工资与单位已发放的工资性质相同,不构成重复支付;至于能否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兼得,则存在地区差异。
一、法律依据支持获取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意味着,即使单位已经发放了工资,但这里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受害者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构成重复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与延长: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单位的责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进一步体现了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
二、与民事侵权赔偿中误工费的关系
竞合问题: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时,往往涉及第三人侵权,产生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此时,受害者可能同时面临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地区差异: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四、建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伤者构成工伤后,通常有权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且该工资与单位已发放的工资性质相同。至于能否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兼得,则需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