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后给被斡旋人钱财是否应当并罚-胡水清律师|法行宝
2025-04-26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后给被斡旋人钱财应当并罚。

斡旋受贿后又行贿,属于实施了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所以应当分别评价,并罚处理。对于行为人来说,这意味着处罚将更加严重。具体来说:

  1.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位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斡旋受贿),并且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时,受贿罪就已经既遂。

  2. 行贿:在斡旋受贿后,如果行为人再向被斡旋人(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以促使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行贿罪是独立于受贿罪的另一个罪名,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3. 并罚的依据:行为人先实施斡旋受贿行为,后又实施行贿行为,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受贿罪和行贿罪。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或者吸收关系,因此应当数罪并罚。即,对行为人应当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后给被斡旋人钱财应当并罚,这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相互独立且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行为所得出的结论。如果你对此类刑事案件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