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试用期三天不让来了-侯泽英律师|法行宝
2025-11-28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试用期三天不让来了”的情况,这通常涉及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金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它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通过明确的考核标准、客观的考核结果等。同时,这个录用条件也需要在劳动者入职前或者入职时明确告知劳动者。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它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在试用期三天后就通知您不让来了,而没有给出具体的、合理的理由,并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那么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此,我建议您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原因和依据。如果沟通无果,您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您在未来的求职过程中,注意了解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招聘广告、岗位说明书、工作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