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光天化日之下公众场所的打架视频发到小区微信群,是否侵犯肖像权,需分情况讨论:
若视频中包含可识别的个人肖像,且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此情况下,将包含他人肖像的打架视频发到小区微信群,显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且公开了其肖像,因此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 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若视频中无法识别出具体个人,或虽可识别但属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合理使用情形:
- 如果视频经过处理,如模糊处理、打码等,使得无法识别出具体个人,那么该视频的发布通常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因为肖像权保护的是个人的可识别性形象,若无法识别,则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或者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及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情形,属于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在此案例中,将打架视频发到小区微信群,通常不属于这些合理使用的情形。不过,如果视频内容涉及公共利益,且发布者出于舆论监督等目的,且未过度侵犯个人隐私和肖像权,那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且通常较为复杂。
建议:
- 在发布任何涉及他人肖像的视频或图片前,应尽可能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 如果确实需要发布涉及他人肖像的内容,且无法获得同意,应确保内容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且符合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合理使用的情形。
- 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应及时与侵权人沟通,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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