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部分企业从2015年才开始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是否合法,需结合企业成立时间、所在地政策及是否符合“补缴或合规延迟”等情形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企业成立于2015年之前,且当地要求企业自成立起缴纳医保,则2015年才开始缴纳属于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含医疗保险),未依法缴纳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86条)。
举例:若企业2010年成立,但2015年才首次为职工缴纳医保,则2010-2015年期间的医保属于“应缴未缴”,企业需补缴欠费及滞纳金,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
2. 若企业成立于2015年之后,或当地政策允许“合规延迟”,则2015年开始缴纳可能合法
3. 特殊情形:职工自愿放弃医保的约定无效,企业仍需补缴
即使职工书面承诺“放弃医保”,该约定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社会保险法》第60条)。企业仍需为职工补缴医保,且可能面临职工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行动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如企业成立时间、所在地政策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