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虚开11万专票,在税务稽查把案件移交经侦时已过5年刑事追诉期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刑事立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在追诉期限内已因税务机关查处而立案,或符合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则仍可刑事立案;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则一般不能刑事立案。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追诉期限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虚开11万专票,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则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期限为十年(但此处需注意,实际追诉期限的确定还需结合具体情节和司法解释,不过就本题而言,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五年追诉期是否已过的问题,且题目已明确假设为五年追诉期已过,故此处主要基于该假设进行分析)。然而,若虚开行为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法定最高刑可能更高,追诉期限也可能相应延长。但基于题目假设,我们主要讨论五年追诉期的情况。
二、追诉期限的延长与中断
若在五年追诉期限内,税务机关已将案件移交经侦并立案,或者被害人(如国家税务机关代表的国家利益)已提出控告但相关部门未予立案,且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则追诉期限可能延长,不受五年限制。
若在五年追诉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前罪的追诉期限可能从中断时重新计算。但本题中未提及此类情况,故不作详细讨论。
三、具体到本题的情况
若五年追诉期限内未立案且无延长情形:
若五年追诉期限内已立案或存在延长情形:
四、建议
对于犯罪嫌疑人:
对于税务机关或经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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