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取得的材料 可以作为支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证据吗-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11-13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取得的材料,一般不能直接作为支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存在特定情形下的例外。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取得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支持证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这一审查过程应当基于被申请人原本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反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自行收集或取得的材料,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支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证据。这是因为:

  1. 程序公正性: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如果允许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来支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可能会破坏程序的公正性,使得复议过程变成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证据补充”过程。

  2. 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交都有严格的规则。被申请人应当在其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已经收集并提交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再行收集证据,可能会违反这些证据规则。

二、特定情形下的例外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取得的材料可能被视为支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证据。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 被申请人未提交或未完全提交证据:如果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提交或未完全提交相关证据,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补充提交了这些证据,且这些证据是合法、真实、与案件相关的,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这些证据后,可能会将其作为支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充提交证据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以避免被申请人利用行政复议程序来“补正”其原本就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

  2. 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些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且这些调查取证行为是依法进行的,那么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可能被视为支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证据(如果这些材料确实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但这种情况下的调查取证行为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且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被申请人的建议: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确保已经收集并提交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行政行为。避免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再行补充提交证据,以免引发程序公正性的质疑。

  2. 对申请人的建议: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取得了不利于其的证据,并试图将这些证据作为支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依据,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3. 风险提示:无论是被申请人还是申请人,都应当注意行政复议程序的严格性和公正性。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提交证据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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