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聘物业合同需要征求业主意愿吗-晏小兵律师|法行宝
2025-11-12 房产纠纷

续聘物业合同原则上需要征求业主意愿,具体分析如下:

  1.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从反面说明了,续聘物业服务人同样需要业主的共同决定,即需要征求业主的意愿。
  2. 从合同续签的法律性质来看:物业合同的续签,本质上是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或延续,涉及到业主的重大利益。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业主自治原则,业主有权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人进行表决,并作出决定。
  3.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征求业主意愿的方式:通常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在征求意见时,应当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将续聘物业服务人的相关事项,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明确告知业主。
    • 表决规则:根据《民法典》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对于续聘物业服务人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合同条款的协商:在续聘物业服务人时,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业主对续聘物业服务人有异议,或者认为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提出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建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