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选聘还是续聘需要业主签字吗-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房产纠纷

物业选聘或续聘是否需要业主签字,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实际操作中,通常需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业主大会表决等形式收集业主签字或投票,以证明表决程序合法。

  2. 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需续聘,同样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则与首次选聘一致。若原合同约定自动续期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无需重复表决,但实践中多数合同需重新履行表决程序,此时仍需业主签字或投票确认。

  3. 例外情形:

    • 若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最终仍需向业主公示并征求意见;
    • 紧急情况下(如原物业突然撤场),可由业主委员会临时选聘应急物业,但事后需补全表决程序。

关键点:无论选聘还是续聘,核心是“业主共同决定”,签字或投票是表决程序合法性的证明方式。若程序违法(如未达表决比例、未公示方案),业主可向街道办/乡镇政府投诉,或通过诉讼撤销决定。

建议:具体操作前,建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先制定表决方案,明确投票规则、时间节点,并留存书面记录,避免后续纠纷。若有细节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