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单位开车撞死人,谅解费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若司机属于职务行为,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通常由单位承担谅解费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接送员工、运输货物等)发生事故,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超速、酒驾等),则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包括向受害人家属支付的谅解费。此时,谅解费本质属于民事赔偿的一部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承担。
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谅解费最终可能由司机个人承担
若司机因故意(如报复社会)或重大过失(如无证驾驶、严重超速)导致事故,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司机追偿。此时,谅解费虽可能先由单位垫付,但最终可能通过内部追偿程序由司机个人承担。此外,若单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如定期安全培训、车辆维护等),可能减轻或免除追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单位通常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
补充说明: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责任划分。